要约承诺十大内容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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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商务领域,要约承诺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乎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了解要约承诺的十大内容,对于准确把握交易流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特定的要约人: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作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甲公司就是特定的要约人。
- 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旨在与该特定相对人订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商业广告、悬赏广告等也可能构成要约,商场发布的促销广告,若其内容明确具体,就可能被视为要约,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足以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并据此作出承诺,一般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应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内容的约束。
要约邀请及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它与要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并不发生订立合同的效力,招标公告只是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才是要约,不同**: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的内容则相对笼统,一般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商业广告通常只是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优势等,不会明确具体的交易条件。
- 当事人的意愿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而要约邀请发出后,邀请人不受他人回应的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对于确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等具有重要意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住所、信箱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在 9 月 1 日发出要约,9 月 3 日到达乙公司,甲公司若想撤回要约,其撤回通知必须在 9 月 3 日之前或 9 月 3 日当天到达乙公司。
- 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特定设备的要约,并明确表示该要约在 30 天内有效,不可撤销,那么甲公司在此期间就不能撤销要约。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 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表示不构成承诺。
-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公司要约购买 100 件产品,乙公司承诺购买 200 件,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承诺的方式
承诺可以采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等,以行为作出承诺的,如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通过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行为来表示同意要约,这种行为一旦作出,即构成承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 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是 9 月 10 日,受要约人 9 月 15 日才发出承诺,若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那么此承诺就构成新要约。
-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 9 月 5 日发出承诺,正常情况下 9 月 8 日能到达要约人,但由于快递延误等原因 9 月 12 日才到达,若要约人未通知不接受该承诺,那么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 合同成立的时间: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一般规则。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的地点: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招投标: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择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此时合同成立。
- 拍卖: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是要约,拍卖人的落槌是承诺,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邀请竞买人参与竞拍,竞买人提出应价,拍卖人以落槌等方式表示接受竞买人的应价,合同即成立。
特殊情况下的要约承诺规则
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景中,如招投标、拍卖等,有着特殊的要约承诺规则😃。
深入理解要约承诺的十大内容,能够帮助我们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准确把握合同订立的关键环节,避免因对规则的不了解而产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商业合作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各类交易,要约承诺规则都如同指南针,指引着我们走向公平、有序的交易轨道。
发布于:2025-05-24,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